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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債權

簽本票拒還款 可聲請強制執行

不具名讀者問:



有位朋友跟我借了26萬元,簽了1張本票給我,付款地、簽名、蓋手印、發票人住址以及金額都填寫,如果發票日到了他不還,我可以請他家人還款嗎?如果他家人不還,可以去跟法院聲請嗎?去法院聲請拿回來的機會高嗎?上法院時我該怎麼做?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?



 



律師答:



根據《票據法》第123條規定,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討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所以可根據《非訟事件法》第194條規定,持本票向付款地法院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法院審核後認為符合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要件時,會核發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。



不能向家人要錢如果發票人認為本票是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裁定後20日內,向法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亦得依《非訟事件法》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原則上讀者僅能對發票人依本票票據債權,或是《民法》債權債務關係請求還款,除非發票人的家人願意幫忙承擔債務,才能請求由家人還款。



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,通常只要撰寫書狀即可,當事人不須上法院,除非發票人認為本票是偽造、變造,此時執票人就要對於本票是否真正,負起舉證責任。如果發票人未對法院裁定提抗告,裁定因此確定,執票人就可持本票及裁定書,對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。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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